2.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商转公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系统中作审核通过。 (七)贷款终审 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送交的商转公贷款资料进行终审。终审未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托银行。
(八)资金发放 终审通过的,在转贷人预存差额资金后,受托银行依据公积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单,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九)办理抵押 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后,担保机构和原商贷银行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
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结清
第十二条 贷款归还 (一)商转公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转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转贷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归还商转公贷款本息,也可以授权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商转公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自商转公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款项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转贷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做调整,不予退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转贷人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提前还款后由公积金中心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五)转贷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转贷人。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转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转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七章 ***规定
第十四条 转贷人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原配偶申请解除抵押担保的,可以持法院离婚裁决书或者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归属于转贷人等情况的具结书,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转贷人可申请抵押物变更: (一)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因市政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 (三)抵押物出现重大问题或者贬值等情况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原商贷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原商贷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以往文件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解读
现将《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0﹞3号(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做如下解读: 一、修改《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2010年3月,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0〕16号)。该细则的出台,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提升贷款服务效能,减轻职工还款压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我市商转公贷款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新实践新要求,特别是《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18〕2号)于2018年5月1日出台后,该实施细则与新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显不相适应。为适应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新要求,顺应缴存职工的新期待,我们建议对原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增补相关内容,删减相关章节,修改相关条款,以加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方面的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更好适应新时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新实践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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